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、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,收债公司债权人起诉的如何处理。 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》规定,对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可按以下办法处理: 1.发生诉讼时,承包人仍在承包的,收债公司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丰人承担责任,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。 2.发生诉讼时,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,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,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,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,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。3.发生诉讼时,励志故事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,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,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,可以企业为被告,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,收债公司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,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。
涵江区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东部沿海,总面积752平方公里。海岸线绵延15公里,浅海宽,滩涂面积达1万多亩。自南朝光大二年(568年)莆田置县时起,涵江即属之。唐贞观元年(627年),境内围海造田,筑涵(即水闸)排涝,故称其地为涵头(为涵江最早地名)。宋代,始有“涵江”之称。宋元时期,境内分属莆田县唐安乡望江里、延寿里,崇业乡孝义里,武化乡仁德里。明清两代,分属莆田县二区延寿里、望江里、仁德里和三区孝义里。民国时期,隶属莆田县二区。新中国成立初至1984年5月,涵江仍隶属莆田县。1984年6月,涵江升格为莆田市辖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