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涵江讨债公司解读债务纠纷诉讼费用标准

讨债公司根据19896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   案件受理费。   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   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   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
涵江区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东部沿海,总面积752平方公里。海岸线绵延15公里,浅海宽,滩涂面积达1万多亩。自南朝光大二年(568年)莆田置县时起,涵江即属之。唐贞观元年(627年),境内围海造田,筑涵(即水闸)排涝,故称其地为涵头(为涵江最早地名)。宋代,始有“涵江”之称。宋元时期,境内分属莆田县唐安乡望江里、延寿里,崇业乡孝义里,武化乡仁德里。明清两代,分属莆田县二区延寿里、望江里、仁德里和三区孝义里。民国时期,隶属莆田县二区。新中国成立初至1984年5月,涵江仍隶属莆田县。1984年6月,涵江升格为莆田市辖区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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